目 錄
榮成市交警大隊概況
一、部門主要職能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年部門預算公開表(見附表)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概 況
一、榮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主要職能
依法實施車輛登記和駕駛人考核、發證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按規定公開各類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
負責城市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對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品運輸車和校車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及發生人身傷亡交通事故負有同等以上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機動車駕駛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納入榮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本年度部門預算編報范圍的預算單位包括: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門預算表
(見附表)
第三部分
部門預算情況和重要事項說明
一、2016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收支預算總體情況
2016年收入預算為4770.10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收入4770.10萬元.
2016年支出預算為4770.10萬元,按功能分類科目:公共安全支出4770.10萬元.
(二)收支情況明細
2016年當年收入預算為4770.10萬元,其中:財政撥款(補助)2910.10萬元,行政事業性收費50萬元,罰沒款收入1700萬元,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110萬元。
2016年當年支出預算為4770.10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公共安全支出4770.10萬元。
(三)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預算情況
2016年當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預算為3770.10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1、基本支出2610.10萬元,主要用于工資福利支出。
2、項目支出1160萬元,主要用于道路交通管理設施建設。
(四)支出預算情況明細
2016財政撥款安排的支出預算3770.10萬元,其中:基本支出2610.10萬元,項目支出60萬元,市級專項支出1100萬元。
工資福利支出共2040.50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險繳費、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其他工資福利支出
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共393.40萬元,主要包括:離休費、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助學金、獎勵金、住房公積金、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等。
商品和服務支出共1336.20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委托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其他資本性支出共0萬元,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基礎設施建設、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物資儲備、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拆遷補償、公務用車購置、其他交通工具購置、其他資本性支出。
二、重要事項說明
(一)政府采購情況
2016年政府采購預算0萬元,其中:本級財力安排0萬元。
(二)“三公”經費情況
2016年,“三公”經費預算共251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248萬元,公務接待費3萬元。
2016年“三公”經費預算比2015年增加61.8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與2015年基本持平、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增加60.8萬元、公務接待費與2015年基本持平。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警車增加辦案任務加重,協警人員增加巡邏任務加重。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是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用于安排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據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原則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特定公共事業發展。
四、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指單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包括:教育收費、社會公益機構接受的公益捐贈收入,以及幼兒園接受的捐贈收入等。
五、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上級補助收入:指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七、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的收入。
八、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九、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十、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
十一、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
十三、因公出國(境)費用:指單位按照《山東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實施辦法》開支的公務出國(境)的培訓費、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十四、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用車指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包括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十五、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照《榮成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和《榮成市黨政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