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榮成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榮政辦字〔2022〕24號
經濟開發區、石島管理區、好運角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榮成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榮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榮成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機制
2.1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2.2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 分類與分級
3.1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分類
3.2事件分級國家標準
3.3應急響應分級
3.4處置措施分級
4 監測預測
4.1預防
4.2監測
4.3預測
5 預警
5.1預警分級
5.2預警發布
5.3 預警級別調整
5.4 預警變更與解除
6 信息報告
6.1報告責任主體
6.2報告時限和程序
6.3報告內容
7 應急處置
7.1先期處置
7.2分級響應
7.3現場指揮部
7.4應急處置
7.5擴大響應
7.6應急聯動
7.7社會動員
7.8應急結束
8 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9 恢復與重建
9.1善后處置
9.2保險
9.3總結評估
9.4恢復重建
10 應急保障
11 宣教培訓和演練
11.1宣教培訓
11.2應急演練
12 責任與獎懲
13 附則
13.1預案制定
13.2預案修訂
13.3預案實施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范完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以及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增強防范和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危險化學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榮成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威海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文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經營企業除外)、使用過程中(包括危險化學品企業自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車場)發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2 組織指揮機制
2.1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公安局、應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大隊主要負責人
成員:市紀委監委、市委宣傳部、總工會、發展和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威海市生態環境局榮成分局、氣象局、中國移動榮成分公司、中國聯通榮成分公司、中國電信榮成分公司、榮成市供電公司、消防救援大隊負責人。
主要職責:統一領導和協調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決定和部署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重大事項。
2.2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作為市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
主要職責: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負責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應急事項;督促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市領導指示精神;組織編制、修訂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3 分類與分級
3.1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分類
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將危險化學品事故分為火災事故、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灼傷事故、泄漏事故。
(1)危險化學品火災事故:燃燒物質主要是危險化學品的火災事故。具體又分易燃液體火災、易燃固體火災、自燃物品火災、遇濕易燃物品火災、其他危險化學品火災。易燃液體火災往往發展到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單純的液體火災一般不會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大多數危險化學品在燃燒時會放出有毒氣體或煙霧,因此危險化學品火災事故中,人員傷亡的原因往往是中毒窒息。
(2)危險化學品爆炸事故:危險化學品發生化學反應的爆炸事故或液化氣體和壓縮氣體的物理爆炸事故。具體又分爆炸品的爆炸,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的火災爆炸,易燃液體的火災爆炸,易燃氣體爆炸,危險化學品產生的粉塵、氣體、揮發物的爆炸,液化氣體和壓縮氣體的物理爆炸,其他化學反應爆炸。
(3)危險化學品中毒和窒息事故:人體吸入、食入或接觸有毒有害化學品或者化學品反應的產物,而導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具體又分若干小類,包括吸入中毒事故(中毒途徑為呼吸道)、其他中毒和窒息事故。
(4)危險化學品灼傷事故:腐蝕性危險化學品意外與人體接觸,在短時間內即在人體接觸表面發生化學反應,造成明顯破壞的事故。分為化學品灼傷與物理灼傷,化學品灼傷比物理灼傷危害更大。
(5)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氣體或液體危險化學品發生了一定規模的泄漏,造成嚴重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等后果的危險化學品事故。一旦失控,往往造成重大火災、爆炸或中毒事故。
3.2事件分級國家標準
事件分級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影響力、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和一般(四級),4個級別。
3.2.1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一級)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一級(特別重大)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3.2.2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二級)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為重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二級(重大)包括: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3.2.3較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三級)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為較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三級(較大)包括: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3.2.4一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四級)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為一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四級(一般)包括: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3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危化品的特性,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我市危化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4個級別。
3.3.1市級一級應急響應
初判發生(或造成)本預案3.2.1、3.2.2和3.2.3規定條件,超出我市應急處置能力,需報國家、省和市并申請支援或需組織我市力量進行先期處置的;初判發生(或造成)1~2死亡、8~1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8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國家、省、威海市成立工作組赴我市指導應對處置的。
3.3.2市級二級應急響應
威海市應急管理局成立工作組赴我市指導應對處置的;市委、市政府成立工作組負責組織指揮應對的;初判發生(或造成)6~7人重傷或者400萬元以上8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3.3.3市級三級應急響應
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由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和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牽頭應對處置的;初判發生(或造成)3~5人重傷或者2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3.3.4市級四級應急響應
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應對,初判發生(或造成)1~2人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3.4處置措施分級
3.4.1一級響應措施
當啟動市級一級應急響應時,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及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2)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應急心理援助等醫學救援工作。
(3)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4)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6)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故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7)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8)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后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產生的廢物。
(9)啟動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10)積極搜救失聯人員,及時發布有關信息,做好失聯人員家屬安撫工作,確認搜救無望,可采取措施終止有關搜救工作,并予以公布。
(11)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工作。
(12)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4.2二級響應措施
當啟動市級二級應急響應時,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及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2)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應急心理援助等醫學救援工作。
(3)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4)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5)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后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產生的廢物。
(6)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4.3三級響應措施
當啟動市級三級應急響應時,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4G單兵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相關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2)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應急心理援助等醫學救援工作。
(3)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4)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后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故應對產生的廢物。
(5)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4.4四級響應措施
當啟動市級四級應急響應時,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利用無人機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相關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2)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
(3)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并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
4 監測預測
4.1預防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風險評估,有針對性地制定應對措施或應急預案,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及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4.2監測
危險化學品企業根據危險因素分析、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具備數據監測、數據傳輸、報警功能并健全危險源數據庫及時進行分析預測,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危險化學品監管部門以及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加強對重點危險源的監控,建立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對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4.3預測
危險化學品企業根據危險因素分析、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設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具備事故隱患的監測、數據傳輸、報警功能,健全危險源數據庫并及時進行分析預測。
5 預警
5.1預警分級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影響范圍,依據本預案規定的事故分級,危險化學品事故預警級別分為四級:一級(特別嚴重)、二級(嚴重)、三級(較重)和四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5.2預警發布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收集到的本轄區內或可能對本轄區造成重大影響的危險化學品事故預測信息進行可靠性分析,按照權限適時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通告的內容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或其他方式進行。
5.3 預警級別調整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情況,預警信息發布部門可視情對預警級別做出調整。國家、省、市有特殊規定的,遵照執行。
5.4 預警變更與解除
一級(特別嚴重)、二級(嚴重):由市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報威海市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批準后,由市指揮部發布和解除。
三級(較重)和四級(一般):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建議,報市指揮部,經總指揮批準后,由市指揮部或授權市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6 信息報告
6.1報告責任主體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市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市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威海市市屬企業可直接向威海市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報告。
6.2報告時限和程序
(1)事發地政府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威政辦字〔2019〕73號)文件要求,10分鐘內以電話報告,30分鐘內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值班室,并確保與報送市委值班室信息同步,同時抄送市應急管理局。
對于核報的信息,也應于10分鐘內以電話形式、30分鐘內以書面形式進行報告,嚴禁發生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等問題。緊急信息要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最新處置進展情況要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結束后要盡快提供書面終報。
6.3報告內容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發生單位應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逐級上報事故書面報告。
市指揮部辦公室24小時值班電話:7562158 。
7 應急處置
7.1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后,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響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積極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對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范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提出相關建議報告市指揮部。
先期處置內容主要包括:封鎖事發現場,搶救受害人員,設立人員疏散區,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危害情況進行初始評估,排查危險因素及控制危險源,依法保護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現場,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7.2分級響應
根據事件發展態勢、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級響應級別。按照響應原則,及時調整本級事故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事故發生后,由當地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先期處置;根據事態初判由市級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響應。
7.3現場指揮部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市現場指揮部成立若干工作組,各工作組在市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并隨時向市現場指揮部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工作組負責人由市現場指揮部根據情況確定。
7.3.1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消防救援大隊
工作職責:負責綜合協調、督導檢查、會議組織、會議紀要、信息簡報、綜合文字、資料收集歸檔,搶救救援證件印制發放,處置信息調度、匯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的協調聯絡等工作。
7.3.2災害監測組
牽頭單位:威海市生態環境局榮成分局
成員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氣象局
工作職責:負責做好事故發生地的氣象監測和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服務,為應急指揮提供氣象資料,必要時,設立移動氣象臺;發生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時,要做好事故現場區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安全監測和設施安全處置及搶修工作,防止發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或者泄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濃度過高引發次生災害;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環境進行全面監測,提出檢測數據、事故影響范圍及影響程度、國家標準規定的相應安全數據,及時報告市指揮部及市現場指揮部;監測事故現場及周邊環境的污染程度,發現超標立即報告市現場指揮部;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環境進行全面檢測評價,將檢測評價結果及時報告市指揮部及市現場指揮部。
7.3.3搶險救援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威海市生態環境局榮成分局、消防救援大隊
工作職責:負責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根據災情變化,適時提出調整搶險救援救災方案;協調調度救援力量、救援裝備參與搶險救援;根據救援情況變化,調整充實應急救援專家;組織協調現場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7.3.4交通保障組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成員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工作職責:事故現場的治安保衛、危險區域警戒,保護事故現場;根據需要,在周邊地區實行交通管制,確保應急運輸暢通;做好人員疏散后居民區的安全保衛工作。
7.3.5醫學救援組
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局
成員單位:有關醫療單位
工作職責:負責組織調配醫務人員、救護車輛及藥品器材,在事故現場指定的安全區域及時對受傷人員實施有效救治,并適時轉移事故現場傷亡人員;組織專家依據危險化學品特性,迅速確定搶救治療方案;當有大量人員中毒或者危重病人時,迅速分流轉送指定醫院,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療;做好轉、送、接診病人的記錄,為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提供依據。
7.3.6后勤保障組
牽頭單位:市政府辦公室
成員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商務局、應急管理局、事發地鎮街黨委(政府)
工作職責:負責協調安排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車輛、裝備及其他物資,為現場指揮部正常運行和應急處置人員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7.3.7秩序維持組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成員單位:事發地鎮街黨委(政府)
工作職責:負責維護突發事件現場和社會治安秩序,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核查重點人員信息。
7.3.8善后工作組
牽頭單位:市政府辦公室
成員單位:市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急管理局、事發地鎮街黨委(政府)
工作職責:負責受害人員及其家屬接待、慰問、穩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做好因災遇難人員家屬賠償安撫工作;有序組織恢復生產等工作。
7.3.9宣傳輿情組
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市政府辦公室,市公安局、應急管理局
工作職責: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組織新聞發布,加強輿論引導;科學做好第一時間權威信息發布,嚴密監控輿情動態;積極做好媒體記者的登記接待和服務引導工作;加強對境內外媒體報道情況和網上輿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加強負面敏感信息管控處置,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視情向威海市委宣傳部報告情況,爭取輿情管控的支持。
7.3.10群眾生活組
牽頭單位:市民政局
成員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工作職責:負責制定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下撥市政府救災款物并指導發放;統籌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指導做好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過渡期救助等工作;組織捐贈、援助接收等工作。
7.3.11專家支持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威海市生態環境局榮成分局、氣象局、事故單位
工作職責:負責組織專家對應急救援及現場處置進行專業技術指導;分析事故信息和災害情況;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咨詢服務;提出救援的技術措施,為指揮部決策提出科學的意見和建議;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組織監測檢驗隊伍,快速測定事故的生產安全和生態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并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危害進行監測、處置;公布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生產安全信息;提供與應急救援有關的氣象信息資料保障服務。
7.3.12調查評估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市紀委監委、總工會、公安局
工作職責: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負責收集事故現場有關事故物證;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3.13供電、通訊保障組
牽頭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成員單位:榮成市供電公司、中國移動榮成分公司、中國聯通榮成分公司、中國電信榮成分公司
主要職責: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應急救災電力、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快速修復被毀壞的電力、通信設備和基礎設施,必要時,啟用備用電力、通信設施,保障各級應急指揮系統及事故地區的電力、通信聯絡暢通。
7.4應急處置
當突發事件發生時,按照本預案3.4中的相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涉及突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灼傷、泄漏等突發事故影響化學品生產安全的,及時通知相關危險化學品企業,并配合牽頭應對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其他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初判級別為市級應對或進行先期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由其他突發事故導人身財產損失和威脅的,及時按照《榮成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制度安排,參照《榮成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榮成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榮成市海上溢油事件應急預案》《榮成市燃氣事故應急預案》《榮成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榮成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預案規定通報牽頭部門,并積極做好相關配合工作,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配合新聞宣傳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市級相關預案要求統一對外發布。
市應急管理局在必要時應協調及組織人員參與救援工作,并視情組織檢查、巡視和警示。
市應急管理局根據事態發展提出應急響應建議,并按規定向市政府和威海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7.5擴大響應
如果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態進一步擴大,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經市主要領導同意,向駐榮成市部隊或威海市、省、國家有關方面請求支援。
7.6應急聯動
各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在市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事故發生地政府、街道辦以及市有關部門、單位要服從市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配。
7.7社會動員
當發生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易燃易爆或者劇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災難時,如果現場救援隊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時,由市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開展社會力量動員和救援物資征用。
7.8應急結束
應急處置結束并確認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準預案啟動的指揮機構作出終止執行相關預案的決定,宣布應急狀態解除。
8 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1)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市指揮部要在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已經采取的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要求等,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事故,要盡快發布權威信息,并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更新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由市專項指揮部負責。必要時,按照上級黨委、政府或上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由上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統籌協調信息發布工作。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組織吹風會、組織報道、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及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平臺發布信息。
(4)鎮街黨委、政府要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謠言,依法查處造謠生事者并向社會公開揭露曝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氛圍。
(5)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故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9 恢復與重建
9.1善后處置
(1)善后處置工作由事故發生地鎮街政府負責,救援工作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物資,應當及時返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返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2)相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要妥善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置、救濟、補償和保險理賠等工作。
(3)參加救援的部門、單位應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的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核算救援發生的費用,整理保存救援記錄、圖紙等資料,各自寫出救援報告,上報市指揮部辦公室。
(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災和受影響人員,確保社會穩定。
9.2保險
事件發生后,保險監管機構要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及時開展保險受理,按規定做好賠付工作。
9.3總結評估
市指揮部負責收集、整理應急救援工作的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對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決策、指揮和后勤保障等全過程進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并將總結評估報告報市政府,通報事故發生地鎮街政府。
9.4恢復重建
一般事故的恢復重建工作原則上由市政府統籌安排,事故發生單位負責。
10 應急保障
應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安全事故所需要的隊伍、裝備、設施、設備和經費支撐等方面,應制定相應規劃或列出計劃,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并告知相關職責主管部門。市委、市政府應確保相關合理需求得到滿足。
11 宣教培訓和演練
11.1宣教培訓
(1)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應急基礎知識,增強防范意識。
(2)定期組織對應急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救援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11.2應急演練
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訂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有針對性地編制演練方案、演練腳本,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按規定做好演練量化指標評估。
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原則上每年演練1次。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經常組織開展危化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并做好量化指標評估。演練計劃、演練方案、演練腳本、演練評估情況和演練音像資料要及時歸檔備查。
12 責任與獎懲
(1)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2)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3 附則
13.1預案制定
(1)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起草、制定、管理并組織實施。
(2)各鎮街政府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轄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13.2預案修訂
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適時進行修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和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訂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13.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榮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3年12月19日印發的《榮成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榮政辦發〔2013〕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