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人:榮成市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賀
主持人:請您說一說《榮成市行政應訴管理辦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為規范行政應訴工作,切實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明確了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工作要求,省和威海市相繼出臺《山東省行政應訴工作規則》《威海市行政應訴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行政應訴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為準確貫徹執行上級的規章制度,提高我市行政應訴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水平,司法局結合我市實際,對市政府于2017年公布實施的《榮成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進行了修訂,并將名稱調整為《榮成市行政應訴管理辦法》。
主持人:請您說一說《榮成市行政應訴管理辦法》的修訂依據是什么?
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另外還有上級政策規定比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山東省行政應訴工作規則》、《威海市行政應訴管理辦法》。
主持人:行政應訴案件的辦理中,如何確定行政應訴案件承辦單位?
(一)由市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市司法局為承辦單位;
(二)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實施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承辦單位;
(三)由市政府委托或者交辦的工作事項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接受委托或者交辦的部門、單位為承辦單位;
(四)以市政府行政不作為為由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具體承辦該事項或者對相關事項負有職責的部門、單位為承辦單位;
(五)因土地房屋征收、海域使用權收回等行政征收行為以及強制拆除等行政強制行為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具體實施該行為或者對該事項負有職責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承辦單位;
(六)由市政府派出機構或者非常設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具體實施該職能的機構為承辦單位;
(七)經市政府行政復議后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市司法局為共同承辦單位;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行政行為,或者以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為由不予受理、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市司法局為承辦單位,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參與應訴和旁聽庭審;
(八)根據本辦法應當作為承辦單位的部門、單位被撤銷,或者職能被劃轉至其他部門、單位的,被撤銷部門、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繼續行使該職能的部門、單位為承辦單位;
(九)其他情形引起的行政應訴案件,由市司法局根據案件實際需要確定承辦單位。
主持人:本次修訂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請您講一講?
《辦法》共十章42條,從訴源治理、應訴責任、庭前準備、出庭應訴、裁判履行、工作要求、應訴考核等方面對原《規定》加以細化完善。
一是新增“訴源治理”章節。明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降低行政訴訟案件發生率,提高行政執法水平、降低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率的要求。
二是將原《規定》第二章“行政應訴工作的分工和職責”調整為“應訴責任”。進一步明確應訴工作承辦單位(機構),并對其應履行的應訴職責進行細化。
三是將原《規定》第三章“行政應訴規則”、第四章“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行政應訴”調整為“庭前準備”“出庭應訴”“裁判履行”共三章。根據行政應訴的流程和環節,明確應訴答辯、出庭人員、履行生效裁判等要求。
四是將原《規定》第五章“行政應訴統計報告工作”調整為“工作要求”。明確行政機關準確記錄行政訴訟案件、敗訴案件及時糾錯并制定整改方案等要求,及時對行政訴訟案件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復盤提升。
五是新增“工作保障”、“應訴考核與法律責任”章節。明確加強應訴隊伍建設、落實府院聯動機制、責任追究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