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成市財政局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根據省財政廳《關于修訂<山東省財政廳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魯財監〔2021〕1號)、《威海市財政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和《榮成市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市財政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隨機抽查工作時,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市財政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檢查對象)涉及會計信息質量、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記賬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監管等事項實施財政執法檢查時,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市財政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堅持規范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統一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各抽查主體擬組織開展的各項隨機抽查,由政策法規科匯總制定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臨時增加隨機抽查任務的,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后報政策法規科備案。未列入隨機抽查工作計劃的,不得擅自開展。
第二章 使用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
第六條 政策法規科負責在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中建立局機關執法人員名錄庫,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執法人員名錄庫包括執法人員姓名、身份證號、執法證號、性別、所屬業務科室、職位等基本信息。執法人員應為局機關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在編工作人員。隨機抽查工作中聘用的非財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列入執法人員名錄庫。
第八條 各抽查主體按照各自監管范圍,負責在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中建立抽查對象名錄庫,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抽查對象名錄庫包括管轄機關、檢查對象名稱、檢查對象唯一編碼、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第十條 各抽查主體負責使用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抽取檢查對象并組織檢查。
第三章 部門聯合隨機抽查
第十一條 部門聯合隨機抽查,是指由市財政局發起其他部門參與或由其他部門發起市財政局參與的跨部門聯合隨機抽查。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發起的部門聯合隨機抽查,相關抽查主體應負責做好與參與部門的工作銜接、組織開展檢查、匯總審理檢查結果等工作。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參與的部門聯合隨機抽查,相關抽查主體應按照發起部門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章 隨機抽查事項公示運用
第十四條 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以及檢查結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政策法規科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
第十六條 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示”的原則,于檢查期限結束前各自錄入省工作平臺。檢查結果一經錄入,不得隨意修改。檢查結果確有錯誤的,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及時更正。檢查結果將自動記于企業名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向社會公示。按照保密要求不予公開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對組織隨機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按規定程序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八條 對組織隨機抽查中發現的不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依紀按程序移送有權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