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市各類市場主體蓬勃發展,用工需求量也隨著增大,招工難的問題成了企業困惑的難題。近幾年,隨著職介市場發展壯大,有效緩解了企業招工難的壓力,但也為一些非法職介組織和個人提供謀財之機,他們打著職介的幌子,謀取不正當利益,侵害了求職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人力資源市場秩序,損壞了我市對外形象。
訪談時間:2026年4月9日
主題嘉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 鞠永輝
問: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市各類市場主體蓬勃發展,用工需求量也隨著增大,招工難的問題成了企業困惑的難題。近幾年,隨著職介市場發展壯大,有效緩解了企業招工難的壓力,但也為一些非法職介組織和個人提供謀財之機,他們打著職介的幌子,謀取不正當利益,侵害了求職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人力資源市場秩序,損壞了我市對外形象。針對這一問題,我們人社局作為人力資源市場監管的主管部門,今年在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上,有什么計劃?
答:近年來,我們人社局圍繞建設“清廉中介”,通過持續實施標桿引領、正面宣傳、執法檢查、信用管理、行政處罰、刑事打擊等措施和手段,全市非法職介行為得到有效整治,全市職介領域正在向規范化、清廉型發展。但在利益驅使下,仍有大量的“黑中介”通過轉移“陣地”、變換交易方式、隱匿招工單位信息等方法和手段,逃避打擊,給我市勞動用工環境和城市形象帶來了極大負面影響。為打擊“黑中介”,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維護求職者的合法權益,今年年初我們人社部門就擬定了打擊“黑中介”的實施方案,確定了目標任務、整治范圍和整治措施,也將聯合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海洋發展等部門,聚焦沿海重點鎮街,緊盯車站、碼頭、園區等重點場所,集中開展整治行動。
問:那么我們整治的目標任務是什么?
答:一是收集、研判非法職介線索,特別是網絡“黑中介”線索,瞄準重點問題,從嚴查處一批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懾; 二是強化正面宣傳引導,提高求職者防范意識,遠離“黑中介”,切斷非法職介利益鏈條;三是健全行業監管機制,強化日常執法監督,規范職業中介機構經營行為,切實提高從業人員依法經營意識,在整個行業中樹起“以清為美、以廉為榮”的良好風尚,推動行業健康發展,為高質量充分就業提供有力保障。
問:對人力資源市場整治主要包括那些方面?
答:1. 未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擅自通過線上線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的行為(含自建網站、小程序、短視頻、公眾號、互聯網群組等);
2. 已取得經營資質,但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與“黑中介”勾結謀取不下當利益的行為;
3. 以職業中介為名違規向求職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工裝費、培訓費、保險費等費用的非法職介行為;
4.用人單位、職介機構或個人通過網絡媒體發布虛假招聘信息,從中謀取利益的行為。
5.為非法用工單位介紹勞動者或介紹勞動者從事違法活動的行為。
6. 網絡招聘平臺未履行信息審核義務,縱容用人單位或職業中介發布虛假招聘信息的行為
7.為“三無”漁船介紹船員、介紹無船員證人員上船員工作、休漁期為禁捕漁船介紹船員等違規介紹船員行為。
問:對以上這些非法職介行為,我們人社部主要采取哪些措施進行整治?
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強化職介機構規矩意識,依法開展經營活動。1.對職業中介機構開展一次法律法規集中培訓,督促職業中介經營者嚴格遵守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和網絡招聘有關規定開展經營活動,嚴格落實“兩臺賬”(用人單位招聘信息登記臺賬、用工介紹臺賬)“三上墻”(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收費標準上墻)“四審查”(審查招工單位經營資格、招聘簡章、委托招聘證明、求職者身份證件)等制度。2.落實職介機構依法經營承諾書制度,督促職介機構按照職介機構經營“十不準、十必須”的要求,自覺規范經營行為。3.以建設“清廉中介”為主線,對依法經營、清廉正派、服務周到,為榮成市人力資源市場做出貢獻的職介機構在政策、資金扶持方面給予全力支持,樹立標桿典型,引領行業向規模化、規范化發展,共建規范廉潔自律的行業發展環境。
二是強化監管執法力度,全面規范職介市場秩序。1.組織多部門聯合,常態化開展執法巡查,嚴查本地職介與網絡“黑中介”聯手發布虛假信息、違規收費等非法職介行為,發現一起,處理一起,情節嚴重,依法吊銷經營資質。2.聯合屬地鎮街,常態開展職介類案件線索梳理,建立問題線索臺賬,匯總有價值的線索,深查深挖,取得證據后,依法從重處理,直至取消經營資格或予以取締。有重大違法犯罪嫌疑的線索問題,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查處,予以嚴厲打擊。3.聯合上級主管部門和網信部門,加大對網絡招聘平臺發布虛假招聘信息的查處力度,發現虛假信息立即責令平臺進行清理,對相關賬號進行封號處理,并對網絡招聘平臺依法依規從重處理。
三是強化宣傳引導,提升求職者防騙意識。1.加強與有影響力的網絡媒體合作,制作群眾喜聞樂見的防范“黑中介”短視頻,通過抖音、視頻號、快手等網絡平臺進行廣泛宣傳,通過號召機關干部關注、轉發以及委托網絡“紅人”推送等方式,擴大宣傳面和關注度,提高正面宣傳影響力。2.與移動通訊公司合作,通過大數據篩選,對乘坐高鐵、飛機的進入重點區域的特定人群發送提示短信,及時提醒求職者防范職介詐騙,避免造成經濟損失。3.對樹立起來的“清廉中介”的經驗做法,通過培訓、微信公眾號等方式進行宣傳弘揚,在職介領域形成標桿引領作用,引領行業向清、向廉、向好發展;對查實的非法職介立即列入“黑名單”,并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營造對“黑中介”嚴抓嚴打、長抓長打的社會輿論氛圍,凈化我市人力資源服務環境。
問:剛才你提到職介中介機構要按照“十不準、十必須”要求開展經營活動,那么這“十不準、十必須”包括哪些內容呢?
答:2024年,市人社局為規范職業介紹機構經營行為,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制定了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十不準”“十必須”工作要求。
“十不準”包括:
一、不準為“三無”漁船介紹船員;
二、不準在伏休期違規介紹船員出海;
三、不準介紹無船員證人員上船務工;
四、不準為非法越界捕撈漁船介紹船員;
五、不準發布虛假招聘信息;
六、不準與“黑中介”進行勾結;
七、不準超范圍開展經營活動、借機兜售勞保用品;
八、不準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及以保險費、辦證費、保證金等名義亂收費用,謀取不正當利益;
九、不準為船東或用人單位代發務工人員工資;
十、不準介紹務工人員從事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
“十必須”包括:
一、必須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開展職業介紹活動;
二、必須將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及監督電話在經營場所內明顯位置公示;
三、必須按規定建立健全職業介紹臺賬,詳細登記介紹信息;
四、必須及時向人社局報備機構住所、名稱、負責人等登記和變更信息;
五、必須嚴格審查用人單位及船東的證照并留存復印件;
六、必須嚴格審查求職者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船員證并留存復印件;
七、必須嚴格核實用人單位和船東招聘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必須將船員介紹信息及時上傳至漁船管理平臺;
九、必須遵守《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開展網絡招聘活動;
十、必須積極配合檢查人員開展檢查活動,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問:職介機構不遵守上述經營規范,在法律層面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2008年1月1日施行《就業促進法》、2018年10月1日施行《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2021年3月1日施行《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2021年1月28日旋行《山東省規范海洋漁業船舶捕撈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對職業介紹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都做出了明確規定。下面我列舉幾方面法律規定: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務臺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山東省規范海洋漁業船舶捕撈規定》第九條規定:中介機構為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務或者介紹未取得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此提醒全市的職介機構,一定要依法開展職介活動,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問:目前,很多企業在勞動力不足的情況下,使用了勞務派遣人員彌補,那么企業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上,法律法規有沒有具體規定?
答:《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第二章,對此有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這里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在這里強調一下,勞務派遣單位即為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正常勞動合同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問:今年5月1日,是《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實施6周年,當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是各級各部門關心關注的焦點問題,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易發多發,更是做好保障工資支付工作的重點,那么針對工程建設領域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條例》中有哪些特殊規定呢?
答:《條例》規定:
一是工程建設項目要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二是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每月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確認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卡上。
三是按規定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四是實施用工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